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在都市及工業場址土壤污染調查指引(ISO 10381, part5 Guidance on investig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urban and industrial sites)中將調查分為主要三步驟:(1)初步評估(preliminary
survey);(2)初步場址調查(preliminary site investigation)及(3)重大場址調查(Main
site investigation)。初步評估主要審視是否有潛在污染,初步場址調查則是進一部確認污染存在性,重大場址調查之目的則是決定整治之必要性或採取其它措施以去除或降低污染。歐盟國家各有不同之場址調查方式,但大致仍可將其歸類為此三大部分,本文摘要簡介歐洲國家之場址調查內容。
【奧地利】
<初步評估>
依據聯邦整治法案,地方政府必須向環境部報告潛在的污染場址。其中,廢棄物場址的確認大多已經完成,因為地方當局依據水法案及其他環境法規採取行動的過程中,對於這些場址狀況都很瞭解,然而工業場址的確認就比較複雜。初步評估的方式是以書面審查,並據以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進行現勘。
<初步調查及重大場址調查>
此步驟主要目的是要確認:
◎場址污染物質的潛在危害
◎污染範圍
◎地理及水文狀況
進行調查者可能為:(1)污染者 (係依據水法案或貿易法規之污染者付費精神);(2)自願者或(3)地方當局 (適用於緊急案件)。常用之場址調查方法包括地下水分析、土壤氣體分析、基礎資料分析、廢棄物分析、土壤分析及滲出水分析等。
【比利時-法蘭德斯地區】
進行場址調查的時機包括:
◎土地轉讓
◎工廠關廠
◎不同土地開發種類之定期調查(每5、10或20年)
◎官方的土壤品質調查
<初步評估>
目的是為了確認場址是否可能遭受嚴重污染,採取的方式包括收集及評估:
◎行政資料(地點、土地所有人、使用、地上建造物及周圍環境等)
◎歷史資料(過去之土地使用、意外事件、相關許可、既有調查資料等)
◎地質水文狀況(地下水層、土壤結構、含水土層及下水道系統等)
<初步調查>
法蘭德斯地區已出版四種採樣策略之建議指引,依據不同情形選擇適用性:
◎污染分布(均質或異質)
◎污染資訊(即是否已進行過調查或先期整治)
<重大場址調查>
若初步調查結果顯示場址需要整治,則需進行更進一步描述風險以及評估不同的整治方案。此外尚需考慮環境、技術、財務因素。
【荷蘭】
<初步評估>
此階段包括土壤及水的採樣及分析,目的是為了確認可疑的污染,找出污染源及影響範圍。此階段包括過去及現在土地使用狀況資料蒐集,內容包括:
◎場址地點及週遭環境
◎可能的水井、貯存場、廢棄物掩埋、飲水系統、地下貯槽等
◎可能的污染活動包括生產製造或貯存等行為
◎使用過的電線電纜
◎鄰近場址之調查資料及場址之先前使用者
◎土壤及水文資料包括地質、地下水層、水流方向、河流或其他地表水、地下水抽取情形等
<初步調查>
此階段進一步調查污染的空間分布,採樣數比初步評估階段更多。
<重大場址調查>
目的是為了評估整治的形式及迫切性。詳細作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更仔細調查污染程度及分布;第二階段是評估暴露的風險性。
第一階段的調查包括現場觀察、水質水文調查及土壤樣品的物理化學分析。另亦檢視從過去到現在污染物如何傳輸,若污染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則調查時將場址再細分為小區域。第一階段的調查結果將決定是否需進行第二階段的調查。
第二階段是深入評估污染的分布及可能的暴露風險。調查對象包括承受的環境(例如飲用水及室內空氣),調查結果將用於最終評估整治的迫切性及適當的整治技術。(本文待續)
資料來源: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Manage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s in Western Europe, June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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