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限空間作業之安全衛生檢查
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所長 吳世雄


前言
 
  由於局限空間具有密閉性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特性,加上大部分局限空間作業皆屬於非勞工經常駐留或作業之場所,致使作業勞工很容易忽略其危害性。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災害統計分析,自86年至91年間,台灣地區共發生96件局限空間重大職業災害,造成117人死亡及83人輕重傷。分析其罹災原因,主要是作業人員對於局限空間危害認知不足,以及事業單位未依據正確作業程序實施,且搶救人員亦常因未佩戴適當防護具而受到波及。事業單位應如何經由安全衛生檢查預防局限空間作業災害之發生,及降低其危害,即為本文探討之重點。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檢查
 
  根據歷年局限空間作業之職業災害案例分析,結果發現類似的災害是可以事先防範的。而欲提供局限空間作業人員一個安全衛生無虞之作業環境,除了必須依據局限空間作業特性,制訂標準作業程序供作業人員遵循外,最重要的預防措施則是事業單位落實自動檢查。有關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檢查之重點及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1.前置之環境檢查
 
  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前,首先須檢查是否完全隔絕局限空間對外所有進出物料管線,及內部設備可能產生之缺氧或中毒之氣體,並開啟所有對外開口,以增加空氣流動。茲說明檢查項目如下:
 
(1)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首須關閉輸送配管閥門。至於旋塞則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並於明顯處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
 
(2)於曾裝有危害物之儲槽內部從事作業時,應確實將有害物自儲槽排出,對其進出料管線之閥門與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作業開始前,應將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流入危害物之虞的開口全部開放。此外,再以水、水蒸汽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並將清洗後之水、水蒸汽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最後,則須測定及確認儲槽內部之氧氣濃度及危害物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3)工作場所置備有以二氧化碳等為滅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並將禁止規定公告於明顯處所。
 
(4)局限空間內部設置之非儲存空氣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或柴油發電機之廢氣排氣口等,皆應設置可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5)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6)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或覆蓋等防護措施。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2.危害認知及評估檢查
 
(1)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預先認知可能發生之危害,評估危害程度,方能採取適合之防範措施。局限空間作業危害分為缺氧、中毒、火災及爆炸等化學性危害,以及感電、墜落或滾落、物體倒塌、溺斃、遭埋及高低溫等物理性危害。86至91年發生局限空間重大職業災害場所、災害類形、主要媒介物及發生比例,如表1之說明。
 
表1 86至91年發生局限空間重大職業災害統計
 
(2)為防止發生化學性災害,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前及作業中,必須確認空氣中之氧氣濃度在18%以上、可燃性氣體濃度低於爆炸下限30%、硫化氫濃度低於10 ppm以下、一氧化碳濃度低於35 ppm以下。至於其他有害物亦須低於法定容許濃度以下之標準後,才可允許進入從事作業,否則必須持續通風換氣改善。
 
(3)使用氣體測定器測定空氣中氣體濃度時,必須注意測定儀器具有防爆設計及警報器功能,且處於校正有效週期內。此外,儀器電力充足、歸零正確,及測定氣體濃度範圍涵蓋法定容許濃度等亦須確認。測定人員除須熟悉儀器操作外,並須依據作業範圍,選擇具有代表性測定點實施測定。此外,氧氣濃度如低於10%,則會影響可燃性氣體濃度之測定值,亦應注意。
 
(4)局限空間作業可能發生物理性災害如表2:
 
表2 局限空間作業可能發生之物理性災害
 
3.通風換氣檢查
 
  為避免作業人員發生缺氧現象,於局限空間全程作業過程,應維持適當通風換氣,除可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之氧氣濃度在18%以上,同時亦可稀釋或降低空氣中之有害物濃度。
 
  使用通風設備應注意下列幾點:
 
(1)不得使用純氧作為通風換氣,容易造成火災、爆炸之危害。
 
(2)對於通風設備之吸氣口須遠離其他廢氣排放口,以確保引入新鮮空氣。
 
(3)為減少局限空間經通風換氣後仍有危害氣體滯留角落之虞,對於滯留比空氣輕之危害氣體,原則上保持通風氣流方向由下往上(以防止輕質空氣滯留槽頂),對於滯留比空氣重之危害氣,原則上保持通風氣流方向由上往下(以防止重質空氣滯留槽底)。
 
(4)送氣導管外觀不可有破損,配置不可折曲外,並須與風扇密接以避免換氣不足現象。
 
(5)通風換氣須考慮作業人員工作位置,避免產生通風死角,例如常見人孔、下水道、廢水沉澱池及地下室等,對於送風導管管口應置深入底部。
 
(6)若有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則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7)須有人監督通風設備維持有效運轉。
 
4.局限空間作業檢查
 
  當局限空間施予適當通風換氣,且空氣中之氣體濃度測定合格,才可派遣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其檢查項目如下:
 
(1)進出局限空間之勞工,應予點名及登記。
 
(2)每一班次作業均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各項監督事項。
 
(3)應指派1人以上之監視人員,全程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
 
(4)於局限空間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相關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周知作業勞工。
 
(5)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1小時。
 
(6)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檢修所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4伏特,且導線須耐磨損及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7)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8)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時,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且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9)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除外)進行作業時,應設置工作台。
 
(10)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或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11)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並佩掛安全帶與安全索等防護具。進口處應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並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12)對於堆置物料,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並規定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13)於水上作業時,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並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至於地下水池與污水池等進入之人孔,則須設蓋板覆蓋。
 
5.相關安全、防護設備檢查
 
(1)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應定期或每次作業開始前確認其數量及效能,認有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2)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3)對於提供勞工須佩戴輸氣管面罩作業時,應檢查輸氣管不能有折曲與破洞,且空壓機動力設備性能正常。
 
(4)作業過程有墜落之虞時,應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5)對於使用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 Z2037高處作業用安全帶及CNS 7535 Z3020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6)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2,300公斤以上。
 
(7)為預防勞工用電發生感電危害,對於使用之漏電斷路器應定期實施下列各項檢查以維護其性能:
• 每日使用前,按測試鈕確認其跳脫動作是否正常。
• 選用規格為動作時間是高速型(0.1 sec以內)及額定感度電流為30 mA以下。
• 額定電流應等於或大於所連接負載電流。
• 電源線連接端子應確實鎖緊。
• 對連接之機器設備其金屬外殼或被覆應接地。
 
(8)為預防勞工使用交流電焊機電發生感電危害,對於使用之防止電擊裝置應於每日使用前,量測交流電焊機未實施焊接作業時之輸出電壓(低於24V)。且電焊機須實施接地、內部須保持乾燥、及勿放置於潮溼場所。
 
(9)應具隨時與外面監視人員聯繫之聯絡設備。
 
(10)於具有可燃性氣體滯留之場所,所使用之電器應具有防爆設計功能。
 
結論與建議
 
  近兩年來政府為降低局限空間重大職業災害事件之發生,除針對不同行業舉辦多場防災宣導會外,並投入大量勞動檢查人力實施局限空間作業檢查。至92年止,已大幅降低局限空間作業之職災案件。茲提供下列建議供事業單位參考:
 
1.依局限空間作業性質釐訂正確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供勞工確實遵行。
 
2.加強勞工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練,以提升其危害辨識能力、熟悉作業標準程序及安全衛生防護具之使用。
 
3.依據各局限空間作業需要,制訂自動檢查實施對象及內容,供作業人員逐項實施檢查確認。
 
4.建立工作許可制度,作業前須先提出局限空間作業與動火作業之工作許可申請書,並經主管簽可後才可進行作業,以增加主管監督功能。
 
5.歷年來局限空間作業之重大職業災害中,承攬人或承攬勞工罹災比例偏高。因此,將局限空間作業交付承攬時,事業單位有必要釐訂「承攬商管理計畫」,加強承攬商之管理,並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若與承攬商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3)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及(4)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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